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86241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322028743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农业局9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69244376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农业局9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渝仲字第2214号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担保费58600元及仲裁费343164元;三、被执行人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仲裁费、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有临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