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21执28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执行人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云开国际2栋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569244376Q。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4432元及***支付房屋补差款62,988.99元后十日内交付将云开国际4-2-14号商业用房。同时,承担执行费50.00元。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冻结银行账户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强制扣划4432.00元发还申请人;4、查明,因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拆迁代建款,案外人顺威房开未交付云开国际4-2-14号商业用房;5、2021年11月25日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云开国际4-2-14号商业用房不在被执行人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亦不受被执行人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房屋交付,属法定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有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维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