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民初2556号
原告: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但家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农业局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城东路云开国际2栋23楼。
法定代表人:方春华。
原告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虽向本院提交了《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营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符黎音
审判员程奕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