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1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2805室。
法定代表人:曹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光,院长。
被执行人: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城东路云开国际2栋23楼。
法定代表人:方春华,总经理。
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0,750,000元、名义货价100元、罚息2,290,960.22元及相应违约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财产查控情况如下:
1.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个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下9个银行账户存款。
2.查明被执行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套不动产。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不动产暂不查封。
3.查明被执行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贵AXXX**、贵AXXX**、贵AXXX**、贵AXXX**、贵AXXX**、贵AXXX**、贵AXXX**、贵AXXX**、贵AXXX**的车辆,被执行人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下有车牌号为贵AXXX**的车辆。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车辆暂不查封。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武 博
审判员 沈怡明
审判员 毛 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