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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湘奕图文广告设计工作室、祁连延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53号 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湘奕图文广告设计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P5DW98,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3号。 经营者:***,女,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工作室经营者,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塘湾村第三村民小组0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南,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工作室员工,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塘湾村第三村民小组026号。 被告:祁连延成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091625662H,住所地: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县委办公楼背面别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湘奕图文广告设计工作室与被告祁连延成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湘奕图文广告设计工作室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湘奕图文广告设计工作室以“诉讼主体有误,需重新整理再行起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湘奕图文广告设计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2元,全部退还原告西宁市城西区湘奕图文广告设计工作室。 审 判 员 冯  莉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