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35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3号6幢。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
委托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清华,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东莞市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22号福民大厦北楼三楼8号。
法定代表人:罗沛林。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4.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伟均
人民陪审员  林润兰
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恩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