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宝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11244号
原告: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9446476H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
法定代表人:胡文彪,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青,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宝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474140
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田园社区松岗庙>
法定代表人:施海兵
原告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宝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宝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宝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因收取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652元。
审 判 长  张 杨
人民陪审员  汤池琼
人民陪审员  张静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兴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