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特290号
申请人: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9446476H,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1565号1栋2单元902室,法定代表人胡文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海、梁继友,西山区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5号,法定代表人方菊明。
委托代理人:李金叶,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公证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12月17日经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03889.93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申请人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上述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03889.93元为基数,按同业拆借贷款市场的报价年利率3.85%计算);
三、申请人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三项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经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云昆明信调字第04201206号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