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淦溶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5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9446476H。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2单兀**。
法定代表人:胡文彪。
委托代理人:刘国海、梁继友,西山区中实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4814998J。
住所;'>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金领大厦**办公**v>
法定代表人:黄俊凯。
申请执行人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昆***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36353.8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昆***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国琼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