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5427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余,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95745G。
法定代表人唐雪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越华,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浩 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文小华
书记员刘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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