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5485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余,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95745G。
法定代表人唐雪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洪,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越华,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浩   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文小华
书记员刘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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