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92民初2897号 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8-2片区8-5幢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5507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9574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畅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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