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财保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6号附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7583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9574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4665.2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了担保。2025年1月23日,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2025年1月23日,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