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203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
被执行人:江西省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A栋707室(第七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垚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2)珠民一初字第108号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珠民一初字第108号案件[(2019)赣0203执恢7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晓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