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302民初929号
申请人: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蚌埠市中荣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900090K(1—1)
法定代表人:凌建祥,院长。
被申请人: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9757192L。
法定代表人:孙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蚌埠市。
申请人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请人蚌埠市兴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侵权占有的属于原告的车辆一部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有采取保全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皖C×××**普瑞维亚2362CC轻型客车一辆(发动机号码2AZH990134),暂交付给申请人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万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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