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2844号
原告:安徽金田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980号通成国贸广场C-3i-183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49688Y。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江,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900090K。
法定代表人:凌建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金田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金田型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田型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田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金田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维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