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02民初48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金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
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与莲塘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2948098N。
法定代表人:林伟金,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跃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搬经镇湖刘村2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W5C4H25。
法定代表人:杨树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金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銮公司)诉被告江苏跃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明、朱锟,被告(反诉原告)跃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勋、黄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双方签订的《机械车位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5日解除;2.退还金銮公司多支付的合同款9524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3.偿还金銮公司合同外支付的机械车位安装人工费9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跃立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7月3日签订了《机械车位租赁合同》,约定金銮公司向跃立公司租赁机械车位1100套,使用期限自停车设备安装结束,全部设备可以正常运转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单价为2800元/套,合同价款308万元,含图纸设计、运输、装卸、安装、拆运、税金等费用,安装工期自书面通知进场之日起为90天,该日期已充分考虑冬雨期及其他一切因素,跃立公司退后超过10天的,每迟延一天扣除8元/个/天租赁费。合同签订后,金銮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跃立公司送达了车位安装开工通知,跃立供公司依约于2020年4月26日进场安装。此后,金銮公司依约付款,但跃立公司进场后一直未提供最终优化设计图纸经金銮公司签字确认,随意改动车位位置,安装现场混乱,安装不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装工期严重滞后,车板倾斜、无法升降、平移或不能复位,控制器失灵、无法运行等。针对上述种种问题,案涉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多次组织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跃立公司在内的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以及发律师函、公司公函等要求跃立公司整改,但跃立公司一直未予整改,期间金銮公司累计付款259.8万元,另支付安装人工费9.2万元,截至2021年1月15日,扣除工期100天,跃立公司已实际延误163天,因此跃立公司应依约退还金銮公司多支付的合同价款95.24万元。
跃立公司辩称:1.为履行与金銮公司签订的《机械车位租赁合同》,2020年4月27日跃立公司与如皋市明眸机械零部件加工厂(以下简称明眸加工厂)签订了《停车设备安装、拆除合同》,由明眸加工厂负责案涉车位的安装、拆除工作。金銮公司对此知晓,且与明眸加工厂协商、付款时均未通过跃立公司;2.《机械车位租赁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可上下、左右移动,跃立公司已依约完成机械车位安装工作并于2020年8月20日经金銮公司现场验收后撤场,即便延期也是安装现场不符合施工条件,墙面渗水、地面积水严重等导致的,与跃立公司无关,跃立公司在2020年9月22日找金銮公司协商索要余款时,金銮公司也认可安装已经完成,且并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3.《机械车位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因工程需要向乙方租赁机械车位”,现金銮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跃立公司也应要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銮公司在2020年9月22日协商未果、发生争议后,仍于9月23日支付50万元,表明不存在多付款的可能;4.双方租期已于2020年11月20日届满,此后未签订续租协议,跃立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去现场拆除车位时,已以行动表明不愿金銮公司继续使用租赁车位,双方的租赁关系最迟也在此时终止。综上,请求法庭驳回金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跃立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机械车位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27日终止;2.金銮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合同价款48.56万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金銮公司立即返还案涉全部升降横移车位及附属设备,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8日起按8800元/天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车位占用费;4.本案反诉费由金銮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经案外人殷江林介绍,2020年4月跃立公司与金銮公司签订了《机械车位租赁合同》,该合同对期限、验收标准、付款期限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0年4月25日经跃立公司主动询问催促后,金銮公司才通知可以进场施工,2020年4月27日跃立公司车位主框架进场,并于同日与明眸加工厂签订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拆除合同》,2020年4月28日进场安装,但现场一直存在墙面渗水、地面积水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安装进度,经多方沟通,虽有好转,但一直未实际改善,为此跃立公司只能按金銮公司要求挑选A区情况稍好一点的地方安装,期间还应金銮公司要求将B区已安装好的5组机械设备拆除,上述情况造成整个6月份安装工作基本停滞,尽管如此,跃立公司仍于2020年8月20日全部安装完成并经金銮公司现场验收后撤场。跃立公司依约完工,金銮公司却未按期付款:2020年5月9日,车位主体框架进场已达50%,跃立公司于5月13日开具了92.4万元的发票,此款金銮公司于5月26日才付;2020年8月20日通知撤场后,跃立公司已开具292.6万元发票,金銮公司至8月底才累计付款209.44万元,9月23日付款5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另租赁期满前,跃立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6日通知金銮公司并表示近期将拆除设备,但跃立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去现场拆除机械设备时,遭到了金銮公司阻扰,对此机械车位占用损失金銮公司亦未赔付。
金銮公司辩称:1.其一直依约付款,在跃立公司资金困难时还先垫付资金给跃立公司采购材料并运回现场,另还额外垫付了安装人工费92000元,现扣除跃立公司延期完工应承担的损失,金銮公司已超额付款,不存在迟延付款情形,跃立公司主张剩余安装费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安装现场B区的部分区域存在地面轻微积水、墙面渗水现象,也可能给安装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但这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施工中属常见现象,其影响程度不足以导致无法安装,否则监理例会上也不会对安装进度滞后一再督促,2020年6月26日监理例会对施工条件良好的A区车位安装进度滞后也同样提出了督促意见,由此可见,部分区域轻微积水、墙面渗水不是导致安装进度延误的原因,更何况合同约定的90天安装期已充分考虑了冬雨期及其他一切不利因素,跃立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充分了解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并提前做好预案;3.跃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标准完成安装,也未经金銮公司验收合格,现设备控制箱仍未运至安装现场,与车架立柱间的四个地脚螺栓仅安装一个、根本不能保证负荷状态下的安全,部分电机采用废旧电机无法使用,部分车板倾斜无法升降复位,操作盘无防控装置,电缆无套板保护、布线凌乱、金属线头裸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等,鉴于上述普遍存在的问题,安装后的车位根本无法投入使用。综上,跃立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本院对金銮公司所举证据认证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信息查询打印件“三性”予以确认;
2.机械车位租赁合同书“三性”予以确认;
3.开工通知、工作记录“三性”予以确认;
4.2020年5月15日、6月26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各一份、8月24日监理专题会议纪要一份“三性”予以确认;
5.2020年6月24日工程联系单、7月27日金銮公司函、8月6日工程联系单、9月29日律师函及邮政单号查询记录、11月20日函及邮政单号查询记录“三性”予以确认;
6.银行回单四份、收条五份“三性”予以确认;
7.车位运行视频光盘一张及照片一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对跃立公司的证据认证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件“三性”予以确认;
2.机械车位租赁合同“三性”予以确认;
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拆除合同》、送货单31份,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系跃立公司与第三方明眸加工厂之间的合同约定及送货履行情况,与金銮公司无关,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4.(1)跃立公司技术人员通过手机微信向金銮公司反映施工现场积水问题的聊天对话截图1张;(2)跃立公司通过邮箱发送至金銮公司的20200623联系函和20200715联系函各1份;(3)2020年7月31日通过手机拍摄的安装现场照片13张;(4)2020年11月12日通过手机拍摄的施工现场照片4张和视频12段;(5)2020年12月2日通过手机拍摄的施工现场视频5段,“三性”均予以确认;
5.发票33张“三性”予以确认;
6.(1)2020年9月22日跃立公司前往金銮公司催要合同价款过程中录制的视频一份(附谈话内容文字版);(2)跃立公司通过手机彩信发送至金銮公司的20200929联系函1份,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7.跃立公司方通过手机彩信发送至金銮公司的20201116联系函及接触警登记表“三性”予以确认。
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4月金銮公司(甲方)与跃立公司(乙方)签订了《机械车位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因工程需要向乙方租赁升降横移车位暂定1100套、每套2800元、总价款暂定308万元,以上停车设备综合单价含图纸设计、运输、装卸、安装、拆运、税金等费用,乙方安装的机械车位负责电缆、电机、电气等安装并且通电试运行、调试(由倒顺开关手动控制),机械设备控制箱以外的电缆、电线由甲方负责;安装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进场之日起,工期90个日历天,书面通知进场日期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期30个日历天(工期为经双方确认的日期,乙方不得提前或退后超过10天,若提前超过10天,租赁期从开工通知90天起算,退后超过10天,每延迟一天扣除8元/个/天租赁费,按累计天数计算),该日期已充分考虑冬雨期及其他一切因素,甲方必须保证现场符合施工条件,并且保证提前10天通知;自停车设备安装结束,全部设备可以运转并且经甲方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可以上下、左右横移动为标准)之日起,甲方对该设备使用期限为90天;付款方式为主框架进场数额达到总车位的50%时,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92.4万元,主框架全部进场并所有主框架安装结束,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61.6万元,全部载车版进场并安装完毕,支付合同总额20%即61.6万元,全部电机电器进场并安装完毕,支付合同总额25%即77万元,全部机械车位可以正常运作并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即15.4万元,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全额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使用期满后甲方若需要继续使用,每日需向乙方支付8元/个/天费用,若非甲方原因没有按时拆除设备,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继续使用费用,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提前10天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确认后,乙方办理结算退场手续。
合同签订后,金銮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跃立公司发出开工通知,要求跃立公司于4月26日前进场施工,跃立公司2020年4月26日进场、4月27日车位主框架进场、4月28日进场安装。但施工现场部分区域一直有积水、地面潮湿、墙面渗水等现象,现场负责人马磊就此情况与金銮公司进行了协商处理。2020年5月15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载明“室内水管弯曲、污染、负一层渗水、墙面未修补到位,机械车位于4月26日进场施工,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注意施工安全、不允许私自拉结电源”。2020年6月23日,跃立公司向金銮公司发函称“2020年5月20日开始在B区安装机械车位,因B区不具备安装条件,已经在B区装好的5组机械车库设备返工拆除,至今仍不能安装,后续工期应进行相应顺延”。2020年6月24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载明“机械车位进场初期要求先安装A区车库,待A区车库安装完毕后在进行B区车库安装,现阶段A区车库只完成机械车位框架安装,进度严重滞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有乱接电现象,未提供最优化图纸经甲方确认,存在随意改动车位位置的现象”。2020年6月26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载明“室内水管弯曲、污染、负一层渗水、墙面未修补到位,机械车位进场初期要求先安装A区车库,待A区车库安装完毕后在进行B区车库安装,现阶段A区车库只完成机械车位框架安装,进度严重滞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有乱接电现象,未提供最优化图纸经甲方确认,存在随意改动车位位置的现象”。2020年7月15日跃立公司再次发函称“B区机械车位安装事宜,于2020年7月14日起部分区域可以开始安装,另有部分区域另行通知安装时间,工期作相应顺延”。2020年8月6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要求跃立公司尽快提供最终优化设计图纸。2020年8月24日监理专题会议纪要载明“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地下车库机械车位安装存在诸多进度、安全问题,工程进度滞后,加快施工进度,尽快完成机械车位接线调试施工;机械车位电源应由电源控制箱控制,不可直接从就近风机控制箱和水泵控制箱直接接机械车位开关盒上,机械车位运行无限位装置,要求整改;机械车位安装单位应及时核查机械车位数量,确保合同车位数量,确保安装的机械车位全部完整能够运行;机械车位安装单位尽快绘制机械车位竣工图,并提交建设单位;在进行机械车位规划核实验收时施工方要确保现场有人,进行车位运行操作”。2020年9月22日,跃立公司与金銮公司就合同款的支付、工程延期、代为支付的人工费及接线费9.2万等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中金銮公司明确表示车位安装已经完工,但超期了。2020年9月29日,金銮公司向跃立公司发律师函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工期逾期、未提供最优化设计图纸经甲方确认、安装的部分车位无控制箱装置。2020年11月20日,金銮公司向跃立公司发函称其车位未安装完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20年11月16日,跃立公司向金銮公司发函称依据合同约定双方的租赁期于10月21日届满,近期准备拆除设备。2020年11月27日,跃立公司前往现场准备拆除设备时,金銮公司予以阻扰,双方发生争议。
施工过程中,金銮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7月13日、8月10日、9月23日各付款92.4万元、40.4万元、77万元、50万元,合计259.8万元,并向现场施工人负责人马磊支付了安装人工费差价补助9.2万元。跃立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6月12日、8月4日、9月21日各开具了92.4万元、40.04万、160.16万元、15.4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08万元。
案涉项目工程主体结构于2020年9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地下车库于2020年11月3日验收合格。
2021年4月7日,本院组织双方现场勘查显示:现场整体安装结束;部分线路掉落、裸露;部分车板倾斜、倾斜车板部分不能平移落下;四个地脚螺丝部分仅安装一个;部分区域地面、车板下有积水、潮湿;双方各随机抽取两组车位调试,其中三组能够上下左右平移(其中有一组调试下落过程中有震动)、一组未调试完成即断电;部分车床下链条滑落;一组车床无传送轴。
另,跃立公司在反诉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金銮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14万元并支付了保全申请费5000元,后申请解除了对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机械车位是否已经完工以及完工的日期;2.案涉机械车位安装是否延期以及延期完工的责任承担;3.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通过竣工验收。
关于争议焦点1,跃立公司称案涉机械车位已于2020年8月20日完工,对此完工日期,其仅提供了马磊及殷江林的证言予以佐证,而殷江林“8月20日完工”的信息来源于马磊向其陈述,马磊又是机械车位施工方的现场负责人,因此其二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足,本院对“2020年8月20日完工”的事实不予采信,尽管如此,但从金銮公司提交的2020年8月24日监理专题会议纪要载明的“机械车位安装单位应及时核查机械车位数量,确保合同车位数量;机械车位安装单位尽快绘制机械车位竣工图;在进行机械车位规划核实验收时施工方要确保现场有人”等,已要求检查机械车位数量、绘制竣工图,并对车位规划核实验收作出要求,表明此时车位已基本安装完成;此后2020年9月22日,双方就合同款的支付、费用扣除等进行协商时,金銮公司已明确表示车位安装现已完工。综上,案涉机械车位虽于2020年9月22日前已完工,但在跃立公司主张的8月20日至金銮公司认可的9月22日间,具体哪天完工,双方均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故本院确定案涉机械车位安装于2020年9月22日完工。
关于争议焦点2,双方合同约定工期90个日历天,跃立公司2020年4月26日入场,依约其应于2020年7月24日完工,现2020年9月22日完工,逾期60天。关于该60天的责任承担,从跃立公司提供的马磊证言、照片及视频、向金銮公司发函,金銮公司提交的2020年5月15日、6月26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载明“室内水管弯曲、污染、负一层渗水、墙面未修补到位”的内容以及本院现场勘查时的情况,均表明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现场地面积水、墙面渗水的现象一直存在;从跃立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2020年6月23日跃立公司的函、2020年6月24日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2020年7月15日跃立公司函等内容反映,该地面积水、墙面渗水现象,确实对工期造成一定影响,工期应相应顺延。关于具体顺延日期,从跃立公司2020年6月23日发函称“2020年5月20日开始在B区安装机械车位,因B区不具备安装条件,已经在B区装好的5组机械车库设备返工拆除,至今仍不能安装,后续工期应进行相应顺延”、2020年6月24日金銮公司提供的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载明“机械车位进场初期要求先安装A区车库,待A区车库安装完毕后在进行B区车库安装”,以及2020年7月15日跃立公司发函称“B区机械车位安装事宜,于2020年7月14日起部分区域可以开始安装,另有部分区域另行通知安装时间,工期作相应顺延”,综合上述情况表明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共55天),B区不具备安装条件,已经安装的5组设备应予以拆除,但6月24日已要求先安装A区,因此自2020年5月20日跃立公司开始安装B区至2020年6月24日建设单位再次通知先安装A区,此期间的36天工期应予以扣除,此后6月25日至7月14日B区部分区域开始可以施工,此期间跃立公司可在A区施工,且A区施工进度滞后,跃立公司并无证据表明B区不具备施工条件对其工期产生影响,故此后的工期不予扣除。综上,案涉机械车位实际延期完工60日,跃立公司可顺延36天、逾期完工24天。
关于争议焦点3,跃立公司虽未提供机械车位安装已通过金銮公司验收合格的证据,但案涉地下车库已于2020年11月3日验收合格,表明包含机械车位在内的整个地下车库已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验收合格,且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组织双方现场勘查时,随机抽取的四组车位调试(双方各随即选取两组),基本符合合同约定“能够上下左右横移动”的标准,因此,案涉机械车位已通过竣工验收。
案涉机械车位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22日完工并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后即2020年12月21日期限届满而终止。期间跃立公司逾期完工24天,按照双方关于“租赁期从开工通知90天起算,退后超过10天,每延迟一天扣除8元/个/天租赁费,按累计天数计算”的约定,其应承担14天的逾期完工损失123200(8元/个/天×14天×1100个)。
案涉机械车位虽已通过验收合格,且跃立公司辩称“部分线路掉落、裸露,部分车板倾斜、倾斜车板部分不能平移落下,部分车床下链条滑落、一组车床无传送轴”等情形均是其交付后人为破坏的,而交付后的保管责任在金銮公司,即便如此,马磊陈述四个地脚螺丝部分仅安装一个以及现场勘查随机抽取车位调试时未调试完毕即断电、设备控制箱未安装、电缆无套板保护等情况,确属跃立公司安装质量问题及安装不到位,鉴于上述情形,金銮公司对机械车位并未实际投入使用,因此,跃立公司主张租赁期限届满后至机械车位实际返还之日止机械车位占用使用费,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跃立公司车位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及安装不到位,存安全隐患的情形,以及金銮公司并未将机械车位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虽然是否投入使用的主动权在金銮公司,但毕竟未投入使用有跃立公司的原因造成),本院酌定对案涉合同价款扣除3%的费用即9.24万元。
关于支付给马磊的9.2万元,其中2.2万元接主电缆人工费、7万元系人工费差价补助。依据双方关于“乙方安装的机械车位负责电缆、电机、电气等安装并且通电试运行、调试(由倒顺开关手动控制),机械设备控制箱以外的电缆、电线由甲方负责”的约定,电缆电线由金銮公司负责,接线人工费仍属于机械车位安装范围,应由跃立公司负担;7万元人工费差价补助虽系金銮公司为赶工期支付,但在工期已逾期的情况下,赶工期利益归属于跃立公司,该费用亦应由跃立公司承担。
综上,合同价款308万元,扣除合同价款3%即9.24万元,剩余合同价款298.76元,金銮公司已支付269万元(259.8万+9.2万)以及应逾期完工费12.32万元,尚欠17.44万元,金銮公司逾期支付应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至于返还机械设备,双方在2020年4月7日已达成协议,金銮公司同意拆除,现已在拆除中。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金銮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金銮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跃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合同价款17.4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跃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金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跃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美龄
人民陪审员 周朝霞
人民陪审员 金木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利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