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破申4号
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爱国,总经理。
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对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提交申请要求将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其作为被执行人涉及的主要执行案件亦属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破产审查为宜。且已经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姚 鹏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