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破申1号 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发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爱国,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本案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系本院(2018)津0113执205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2010)辰法执字第1609号、(2015)辰执恢字第0188号、(2016)津0113执265号、(2018)津0113执205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38532.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材料。 另查,申请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破产申请书,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再查,申请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气自动化、计算机应用、电气成套装置、机电一体化及相关设备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人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津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本院执行局移交的材料能够证明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且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天津爱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