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7792号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路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南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4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江南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