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7792号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路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中冶华天南京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南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4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江南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