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3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川南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县沙坪镇新村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悦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峨边县沙坪镇景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四川省新川南林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悦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113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川南林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悦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276.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