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15执942号
申请人沈阳久顺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朱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二烈,男,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系申请人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清海,系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宇,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该校副主任。
申请人沈阳久顺家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第一高级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工商、证券、出入境、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酒店住宿、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多次协调被执行人已履行339150元,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50万元;2.2010年3月31日前给付55万元;3.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56.633万元;2020年7月31日前付清判决利息及诉讼费。因和解协议执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执94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马兴民
执行员 韩佳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