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882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 本院在执行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依法拘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88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岩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