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882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
本院在执行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依法拘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88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岩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