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与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882民初5927号 原告:***,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石桥市。 原告:***,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石桥市。 ***、***、***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系***儿子,***、***弟弟。 被告: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辽宁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大石桥市兴和养护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以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壹拾元),减半收取5.00元(**),依原告申请,不予退费,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杨 书 记 员 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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