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9677号之二
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占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浦西街道中心街***号7门。
法定代表人:马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 海
人民陪审员 顾 强
人民陪审员 叶向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向 丹
书 记 员 王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