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

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9677号
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占修。
被申请人: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浦西街道中心街***号7门。
法定代表人:马全。
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84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苏州楚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84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二、苏州楚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1488400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海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 丹
书 记 员  王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