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1民初9677号之一
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占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浦西街道中心街***号7门。
法定代表人:马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被告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l8日签署的《天屿湖国际休闲社区酒店区域高低压供电工程高低压开关柜购销合同》第13条:争议提交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即为沈阳市辽中区,因此按约定管辖和买卖合同优先适用的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应为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天屿湖国际休闲社区酒店区域高低压供电工程高低压开关柜购销合同》第5条:交货地点为天屿湖酒店现场,而天屿湖酒店(天屿湖国际休闲社区酒店)位于汉川市马口镇,所属法院为汉川市人民法院。如按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不是依法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的管辖。综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不是约定管辖法院,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更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本案应移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而案涉的买卖合同为原告武汉中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签订的《天屿湖国际休闲社区酒店区域高低压供电工程高低压开关柜购销合同》及《天屿湖国际休闲社区酒店区域高低压供电工程高低压开关柜购销合同补充合同(一)》。其中,购销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湖北达利地产有限公司天屿湖国际休闲社区酒店区域供电工程;质保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原告应在接到被告或业主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场检修并保证正常用电;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原告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交换方式、地点为天屿湖酒店现场、被告指定的地点,车板交货,运费由原告承担;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补充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虽然案涉合同中存在管辖协议的条款,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结合买卖合同的履行特点,可以确认湖北达利地产有限公司天屿湖国际休闲社区酒店区域供电工程的项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湖北达利地产有限公司天屿湖国际休闲社区酒店区域供电工程的项目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被告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因此,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或者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八冶建设环境工程(沈阳)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海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向 丹
书 记 员 王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