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1268号
原告: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中环西路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0945519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长埭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017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