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1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妙雯纸制品厂诉被告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妙雯纸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妙雯纸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82元,保全费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