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达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执异19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月满阁**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桃花工业园管委员会大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肥西,住所地在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文达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肥西县紫,住所地在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以下至主文简称安徽文达学院)、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文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达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徽文达学院宁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6执恢50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文达学院提出异议称,请求撤销(2018)苏0106执恢507号执行裁定书,将多执行的992.7843万元予以退还。事实与理由主要为:首先,法院在扣划安徽文达学院上述学费时没有考虑公益性民办高校教育的特殊性,且没有按照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其次,安徽文达学院愿意按照本金及资金占用成本的原则向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按照此方案计算,法院应当将多扣划的992.7843万元予以退还。
经审查,2018年10月10日,本院将执行款37399683元汇入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8)苏0106执恢507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告知安徽文达学院等九被执行人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2018)苏0106执恢507号执行案件已于2018年11月13日执行完毕,本案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故对于安徽文达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伟萍
审判员  韩先革
审判员  周子川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恒泽
书记员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