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155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宇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联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6886626T。
法定代表人:陈春托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与学士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0827238Y。
法定代表人:王陵峰
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月满阁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6791Y。
法定代表人:张旭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宇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富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