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8968-8,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华余。

被执行人: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色池塘梵尼希亚南商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胡雪峰,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万**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农贸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万**。

被执行人: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肥西县小庙镇街北村/div>

法定代表人:韩亚男。

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旭鸣。

本院在执行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胡雪峰、安徽万**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