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执恢38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894427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丽***花园月满阁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6791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性,1991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