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抗76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工业园区懿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温森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号。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辽检民(行)监[2019]2100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认为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邵 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