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0551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工业园区懿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06407122X3。
法定代表人;温森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莲莲,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朱保村中纬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237T46。
法定代表人:朱玉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