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454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县工业园区懿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06407122X3。
法定代表人:温森剑,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朱保村中纬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237T46。
法定代表人:朱玉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泰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79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硕
审判员 孙宗坤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