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

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辽0192民初219号
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与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守英一人独任审理,芮庆文担任书记员,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审判员  王守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芮庆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