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14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温森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铁岭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及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2民终1304号没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9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民在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并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2021年5月12日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被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辽12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申请执行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返还在(2017)辽1034号执行一案多执行的案款及孳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高 峰
执行员 :杨玉峰
执行员 :王效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