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

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1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温森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K,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1230101190074×××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杨玉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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