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9166号
原告:辽宁辽西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12316024XA,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四段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96156694YA,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智慧大街6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辽西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辽西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655,164.21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1244.59元(自2019年8月1日起以欠款655,164.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为标准给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至2019年7月间,多次将其开发建设的风电场及光伏发电项目的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定界、地形测绘等工作委托给原告辽宁辽西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几年间原告为被告地质勘察及测量施工等合计完成工程量为1,276,342.21元。截至2019年6月3日被告合计给付原告工程款621,178.00元,剩余的应付工程款655,164.2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655,164.21元,并支付利息(暂计)81244.59元,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已裁定受理申请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对原告辽宁辽西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辽西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4元,退回原告辽宁辽西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