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特种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特种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1600号
原告:铁岭特种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英,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兴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旺,董事长。
原告铁岭特种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特种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8元,由原告铁岭特种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郁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