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03民初26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市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