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03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宁街2号。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执行人: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303民初26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内蒙古精诚高压绝缘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鞍电协合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1050元。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3年1月29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23年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予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3年2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税务、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4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税务、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3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3年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商业保险、无人寿保险。 2023年2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2023年2月,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车辆。 2023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 2023年4月19日,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3年4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尚无款项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学兵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