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04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7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5449085(执行费54373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魏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