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1239号
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胜利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074457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南外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5R07D。
法定代表人:唐继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熙,绵阳市涪城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18元,减半收取计5309元,由绵阳市宇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