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627号
原告:绵阳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53451xxxx。
法定代表人:刘春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5xxxx。
法定代表人:唐继荣。
原告绵阳博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绵阳博联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博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