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726执保55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溪镇南外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唐继荣,该公司总经理。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华,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与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冻结了申请人**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赵嘉航所有的川B×××××汽车。经本院立案执行后,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查封了赵嘉航所有的川B×××××汽车。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0726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