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726执保55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溪镇南外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唐继荣,该公司总经理。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华,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与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齐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冻结了申请人**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查封赵嘉航所有的川B×××××汽车。经本院立案执行后,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查封了赵嘉航所有的川B×××××汽车。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0726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