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26执保96号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3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电话:“187××××5011”。
申请执行人: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西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唐继荣。
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冯德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06月16日作出(2021)川0726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四川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的执行款480万元,执行案款到位后暂停向***支付”。本院以(2021)川0726执保96号案件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承办人于2021年06月21日将本院(2021)川0726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给***,并、在本院(2021)川0726执551号案件之中放置一份该裁定书,在该案执行款到位后,再决定暂停向***支付480万元。
至此,(2021)川0726执保96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李安禄(电话:“0816-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