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1119号
原告: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一环路一巷7号1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313390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永新县。
被告:**,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广东**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路27号3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YUMQ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广东**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于2023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