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幺铺村村委会1楼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一环路一巷7号1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华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5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华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涉案《钢管脚手架搭设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的方式”,双方之间已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案涉合同的标的是“**PLUS酒店幕墙工程施工用双排脚手架搭设工程,包括脚手架工程所需的钢管、扣件、竹跳板及阻燃安全防护网等材料供应及搭设”,该内容是对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合同另外对搭设与拆除、施工工期、工程价款支付、超期使用费用等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事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之范畴,其目的在于建造框架结构的脚手架,脚手架是为施工所需而建造的临时性的附属设施,故脚手架之搭建拆除活动本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关于建筑活动的定义,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错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武昌区佳园路创业广场,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述协议管辖约定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相冲突,应属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华劳务有限公司根据《钢管脚手架搭设承包合同》的约定,从事**PLUS酒店外墙施工脚手架搭设工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案涉《钢管脚手架搭设承包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东莞市百分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华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